通知公告
炼油与石化行业废气处理措施与技术: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行业。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强化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泄漏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分析泄漏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工艺废气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收集、处置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VOCs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企业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当报环保部门备案,实施中加强环境监管和事后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保部门报告。